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