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卫生达不至lJ规定的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爱卫会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