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八条 爱卫会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