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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