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市)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