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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