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