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