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