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