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实行全过程管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