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备案,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后,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未采取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后,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未采取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