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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