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物品: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后仍然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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