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在建设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等装置,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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