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经法定程序,本市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污染防治事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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