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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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环境污染...
第四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噪声防治、大气环境监测等环境基础设施,指导、监督园区内企业污染物...
第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监...
第七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环境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防治...
第九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
第十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和区县(市...
第十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
第十二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确定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载明的事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排污...
第十三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新增生产设施、设备并排放污染物,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第十五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维护和运营其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处理其污染物。受委托人应当依法并按照...
第十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涉及建设项目的,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资料通过登记窗口、登记平台网站等途径告知...
第十七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实施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确保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不得继续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且产生污染的企业事...
第十九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检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将相关机构的名称、资质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环境...
第二十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现场检...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污染物需外运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水污染物的运输、储存、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企业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区、学校和医院,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餐饮业等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经法定程序,本市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娱乐...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备案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备案,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三十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继续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水污染物外运处理未实行全过程管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车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履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