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水污染物需外运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水污染物的运输、储存、处置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告知外运处理的水污染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去向以及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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