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检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将相关机构的名称、资质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计量认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受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托开展检测的,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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