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实施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确保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后,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后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并采取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后,生产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后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并采取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