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涉及建设项目的,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资料通过登记窗口、登记平台网站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资料由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提供。
商事登记完成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商事主体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