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新增生产设施、设备并排放污染物,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