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