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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