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环境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防治技术和装备。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