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