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噪声防治、大气环境监测等环境基础设施,指导、监督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合法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