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促进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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