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权益保护等工作。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权益保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