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其日常相关具体工作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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