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气象、交通运输、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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