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九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并将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省相关建设、服务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科学合理规划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利用农村文化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建立基层科普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设科普设施。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利用农村文化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建立基层科普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设科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