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建设专业类、行业类的科普场馆。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实验室、陈列室、生产设施或者其他场地、设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普资源丰富的特点,面向公众每年定期集中展示、宣传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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