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
(二)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贪污、挪用科普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科普经费的情形;
(三)侵害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科普志愿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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