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