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