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七条 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专业培训,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科学素质和科学传播能力。
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者对外开展科普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提升科普工作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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