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志愿服务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科普志愿服务。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志愿服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规范和促进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校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和科普志愿者建立科普专家讲师团,以社区(村)、企业、学校、机关为服务点,开展贴近公众需求的科普报告、讲座、咨询等各种形式的科普志愿活动。
科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权益保障等,依照志愿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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