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恶意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