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一条 本市企业委托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或者购买外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利,所支出的委托研究开发费用或者购买费用,可以纳入本市研究开发费用统计,并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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