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安全、技术、性能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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