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促进重点产业和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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