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