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三十六条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科技资金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