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九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的要求,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应当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开展科学技术攻关,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技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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