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推进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结合,鼓励本市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引进国内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和人才培训项目,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