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制定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加强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