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布局优化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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