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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