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创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