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二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指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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